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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李杰  来源: 北京考试院  时间: 2006-12-30 15:19:20  浏览:   收藏本文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㈠报考对象和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
    ㈡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㈢报名时间和地点
    艺术类考生的报名分文化考试报名和专业考试报名。
    文化考试报名按全市统一规定进行,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2007年高考报名时间:2007年1月4日—10日,
专业考试的报名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2月至3月份,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考生须持2007年高考考生号、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同底版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若干张,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
    二、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包括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评分办法、录取规则(包括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等。各校的招生简章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北京市高招办提供。
    三、考试
    ㈠专业考试
    2007年北京市暂不组织专业统考,专业考试仍由各招生学校负责,提倡在京招生院校之间组织专业联考或互相承认专业考试成绩。考生要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应按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考务规定执行,成绩由院校考试小组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
    各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之内,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的我市考生名单及合格考生成绩库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未经北京市高招办备案的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北京市高招办不予投档。
    京外院校如确需在京设立考点,须于2006年12月31前向北京市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在京设考院校应符合教育部文件中规定的范围。
    ㈡文化考试
    凡参加艺术院校专业考试并领取《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其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其余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四、填报志愿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志愿。考生必须在自己已取得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的学校中选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未收到《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考生须将所选报的本科院校、专业填写在“提前录取院校”栏目内,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填写在“艺术高职”栏目内。填报时要对照《北京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目录》,须将所报考院校、专业的代码及名称填写正确。
    艺术文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专业,艺术理工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其他专业(注:报考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的考生不可兼报提前录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五、政审和体检
    艺术类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政审、体检与报考其他普通专业的考生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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